(2020年修订稿)
铁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二0年八月
目 录
9. 附件
1. 铁力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 铁力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人员通讯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并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衔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
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7.《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正)》国务院令第577号
1.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国发[2005]第11号
2.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6 ]25号
1. 《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2018年修正)》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2.《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修正)》2007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2018年修正)
4.《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黑政办函[2016]47号
6.《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伊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8. 铁力市政府相关部门“三定方案”
9. 关于调整铁力市减灾委员会委员的建议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并达到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
当毗邻地市和相邻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市行政区域造成较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落实党委的领导责任、政府的主体责任、部门的具体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营造各方面齐抓共管的自然灾害救助管理新格局。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铁力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是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市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指导各乡(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
主 任: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伊春市铁力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统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救援大队、市武警中队、中国电信铁力分公司、中国网通铁力分公司、中国移动铁力分公司、市供电公司、铁力林区供电所、铁力农场供电所、市红十字会、市总工会、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员和相关人员组成。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详见附件1。
铁力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减灾办具体工作职责:
1)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建设。
3)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依法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市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市政府安排部署,可设立受灾地区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1)灾情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减灾委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地震灾害情况统计、损失评估和上报工作,由市地震局负责。
2)转移安置组。市应急管理局(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红十字会、市总工会、铁力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铁力火车站等单位组成,协助灾区政府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县财政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各通信公司、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组长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5)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组长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消防大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工作。
6)恢复重建组。由市发改局(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各通信公司、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组长单位)、市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必要时经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市气象、水务、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地区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市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口)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尽快对自然灾害信息关键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市政府、伊春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事发地乡镇政府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9时之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市政府和伊春市应急管理部门。
3)对干旱灾害,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或者市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结合我市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并有效衔接《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伊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铁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三级。
全市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自然灾害,启动I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市(地)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30万人以上。
5)市政府应急委决定的其他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市减灾办按程序以市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伊春市委、伊春市政府报告。同时向省减灾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报告,请求针对灾情启动省级救助应急响应。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市减灾委副主任率领市减灾委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上级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发生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地部队、武警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工业信息科技局(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各通讯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调度和水毁水利工程应急修复工作。卫生健康距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科技局和科协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测绘地信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伊春市或省级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地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全市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自然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市(地)农牧业人口5%以上或20万人以上、10%以上或3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市政府应急委决定的其他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市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同时向伊春市委、市政府报告,请求针对灾情启动伊春市级救助应急响应。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驻地部队、武警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测绘地信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厅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全市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自然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3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市(地)农牧业人口3%以上或10万人以上、5%以上或2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6)市政府应急委决定的其他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II级响应,市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市减灾委副主任。同时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以及伊春市减灾办。
市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驻地部队、武警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市(地)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市(地)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2)一次灾害过程同时影响二个及以上乡镇政府时,灾情合并统计,以受影响最重的乡镇政府为主启动应急响应。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1.1 重特大、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需申请上级资金支持,及时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请款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乡镇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乡镇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上报需上级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改局、财政局、农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收到乡镇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测绘地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应急管理、发改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安排市级救灾资金,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市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市应急管理局等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1.5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2.1乡镇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乡镇政府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市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工业信息科技(商务)、卫生健康、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1 借助国家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平台和我省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工业信息科技(商务)、卫生健康、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开展市级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组织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市减灾办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预案由市减灾办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办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乡镇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本预案由市减灾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