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 铁力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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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

2.1 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监测与灾情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指挥与协调

5.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

5.2 一般地震灾害

5.3 应急结束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7.3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4 基础设施保障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预案施行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地震灾害事件的能力,使地震应急工作协调、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的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力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毗邻县(市)发生对我市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因地震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水库决堤、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2)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省政府是应对省内重大以上地震灾害的主体。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 组织机构

我市抗震救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1 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及伊春市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市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挥意见。组织指挥本市地震灾害抢救抢险行动。向省、伊春市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审定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口径,及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收集灾情信息,制定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派出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铁力市消防救援大队、铁力市应急救援大队等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协调驻军部队、铁力市区域外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部署转移和临时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部署市直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灾区紧急援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疫情的发生。必要时,向省、伊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应急措施建议;视灾情请示省、伊春市派出工作组和救援力量给予支援。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团市委、市应急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局、市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救援大队、武警中队、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  

2.2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震时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

(2)统一发布地震灾情,指导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

(3)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4)贯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5)拟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3 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地)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提供支持,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等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伊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支援工作。省、伊春市应急管理、地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对震中所在城区或其他特殊地区的地震,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与灾情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配合上级地震部门收集和管理各类地震观测数据。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市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发生4级以上地震,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1)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政府及时将灾情、社情等信息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政府要立即组织地震灾情上报工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及时续报。

(2)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别迅速了解水库等水利设施破坏、山体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情况,报市政府。市公安、交通、住建、教育、卫健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政府。

(3)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要迅速核实并上报。

5 指挥与协调

5.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时,我市要立即上报地震灾情情况,并接受国务院、省、伊春市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照“先期处置”的原则,在震后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灾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灾区。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派遣救援队伍、组织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信设施损坏或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通信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6)组织开展房屋、校舍安全性鉴定和重要基础设施隐患排查,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做好抗震救灾信息报告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9)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任务,视情况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和建议。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市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建议。

5.2 一般地震灾害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的情况下,铁力市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铁力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形成九个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救援大队、市卫健局、团市委、市住建局、各乡镇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应急局、市卫健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救援大队迅速调配所属救援队伍和装备,救援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团市委动员青年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救助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人防特殊工程的抢排险。

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乡镇群众救灾队伍参与应急救灾工作。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发改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应急局组织制订、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与管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专业意见,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

市教育局指导学校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财政局将市级承担的受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市级预算。

市工信局、市发改局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民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转移安置、社会捐助和志愿者参与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遇难人员火化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长期休养和短期疗养重点优抚对象转移安置工作。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健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卫健局迅速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市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调集、运送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

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配合市卫生健康局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疾病的暴发流行。

市农业农村局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会同市卫健局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

市文旅局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和善后处置。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监管。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改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供电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

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市交通局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公路、桥梁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供电公司、铁力林区供电所、铁力农场供电所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启用应急发电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市发改局、住建局组织力量并指导当地政府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功能。

市应急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水利和农业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应急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参加。

主要职责:

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按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协助政府组织疏散群众。

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实施污染防控措施;负责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放射性物质的检查和防控。

市应急局、生态环境局等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市水务局严密监视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发现水利工程险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供抢险技术支撑。

市应急局监督矿山企业做好边坡坍塌、井下透水、顶板冒落、冲击地压及尾矿库溃坝等地震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预防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6)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牵头,武警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公安局依法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灾企业和志愿者备案报告机制,按指挥部要求适度放行。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市公安局、武警中队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市公安局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7)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各乡镇政府、市应急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各乡镇政府、市应急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

市统计局协助做好灾情分析和统计工作。

(8)建(构)筑物安全鉴定组。由市住建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卫健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房屋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指导房屋加固工作。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局、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和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市应急局等适时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3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我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为上级部门提供地震灾区重建选址意见和灾区重建详细规划意见建议。

6.2 恢复重建实施

市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市应急局、市直有关部门、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救援大队、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应急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应急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装备器材、饮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3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我市设立了26处应急避难场所,今后将逐步建立完善应急避难场所的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7.4 基础设施保障

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完善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融媒体中心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与地震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机制,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住建局、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应急、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地震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应急、教育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市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事件的主体。

毗邻区域出现地震事件,相关乡镇政府要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同时积极组织本乡镇防震救灾工作,组织检查本乡镇有感地震造成的影响上报市政府,并根据需要有序组织本乡镇居民撤离,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市政府迅速获取地震影响和社会反应情况,迅速上报伊春市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市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及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督导指挥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局制订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政府部署预案宣传和演练。

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操作方案。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每五年修订一次。

9.3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