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农村宅基地分配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铁力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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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力市农村宅基地分配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严格实施村庄规划。宅基地的选址及规模应符合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村庄规划。

第三条 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住宅。

第四条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 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权。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包括农户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七条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根据《铁力市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工作指导意见》确定。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新建、翻建、迁建住房宅基地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九条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宅基地申请资格:

(一)户内无宅基地且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

(二)户内仅有一处宅基地,本户中有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分户且其名下无宅基地的村民。

(三)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含征地拆迁)、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原宅基地使用者。

(四)因现有住房属D级危房,确需重建的。

(五)其他按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第十条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

(二)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已有宅基地含已建未登记的宅基地的。

(三)申请人的父母、子女在本村范围内的宅基地涉及“一户多宅”含已建未登记的宅基地的。

(四)申请人转让、出租、赠与或者其他形式流转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

(五)申请人将宅基地改为经营性场所等非自住用途的。

(六)申请人征地拆迁时已有住宅安置或承诺放弃宅基地安排的。

(七)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第十一条 宅基地用地标准。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市属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第三章 申请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自收到村民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填写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合格的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会议讨论通过的,村民小组应及时将村民申请宅基地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小组会议决议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资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公示有异议的,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小组会议决议并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报审。

(二)初审。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收到村民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就《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对申请人资格、申请理由、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事宜进行讨论,讨论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未通过的,应在5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公示。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村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四)报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并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各备案一份)。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统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办理宅基地申请等事项。在原宅基地拆旧重建的,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申请农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

(四)申请人属于农房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五)村民小组会议关于同意申请用地建房的会议记录。

(六)原有不动产权属证书(限原址翻建、改建、迁建提供)。

(七)因地质灾害迁建的,需提供地质灾害鉴定材料。

(八)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 审批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设立宅基地申请审批窗口,建立联审联办机制,明确办公程序,履行宅基地申请审批职能。在受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村民宅基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在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并综合乡镇有关机构的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用地建房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宅基地选址涉及林业规划、河道防洪泄洪退让、高压供电架空走廊、公路铁路及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问题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征求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相关乡镇内设机构或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审批结果进行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步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对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年12月1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六条 宅基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根据上级下达我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转用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转报市自然资源局。符合农转用条件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按有关规定,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自然资源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乡镇政府方可审批宅基地。

第十七条 全面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参与的“三到场”工作专班,逐户全程负责。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住建部门主要负责确定建房位置、农房设计方案、查验施工图纸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审批前,实地审核农户申请条件、建房位置、面积、规划、地类、公示、退出原宅基地等情况;批准开工前,组织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现场监督村民建房钉桩、放线;建房完工后,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建筑标准等建设住房。对于通过验收的建房,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农户据此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和农房不动产登记。

第十八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房。应拆旧的,要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村集体安排使用。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压实村级组织的属地管理责任。把农村宅基地执法纳入乡镇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农村宅基地违法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为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违法用地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举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外公布宅基地违法举报电话,畅通受理举报渠道,第一时间掌握违法用地建房线索和信息,及时核查、及时制止,将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管控网络。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巡查,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三)建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实行村“两委”干部兼任宅基地协管员制度,落实包片包保监管责任,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确保做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

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步建立宅基地“一户一宅”台账、闲置宅基地台账、宅基地使用权变化台,宅基地现状和需求等基础台账。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组织建立宅基地工作联动机制,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建局等部门做到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信息共享互通,推进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系统实现数字化,提高审批效率,相关审批信息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实现农户办理不动产登记无缝衔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市政府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空心村治理、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盘活利用等工作,积极稳妥处理。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审批、使用、流转、退出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市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实行一站式服务,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设计方案审定、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实行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办。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以及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建立各乡镇农村宅基地管理情况通报制度,不定期通报履职不力的乡镇和部门。对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的乡镇、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事项或未尽事宜,上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村民宅基地公示无异议证明。

8.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