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铁力市农村宅基地分配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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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铁力市农村宅基地分配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铁力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9日
铁力市农村宅基地分配审批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严格实施村庄规划。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宅基地的选址及规模应符合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住宅。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根据《铁力市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工作指导意见》确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新建、翻建、迁建住房宅基地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六条 本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宅基地申请资格:
(一)户内无宅基地的村民;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现住房影响乡(镇)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被征用的;
(六)退回宅基地后保留资格权,再次申请的;
(七)符合规定迁入本村落户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
(二)原宅基地或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三)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其它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五)有违法占地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六)不符合“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有关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宅基地用地标准。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自收到村民书面申请5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填写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合格的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讨论通过的申请,村民小组应及时将村民申请宅基地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小组会议决议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资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报村委会审核。
(二)初审。村委会自收到村民小组书面申请5天内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对申请人资格、申请理由、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事宜进行讨论,讨论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如没有村民小组的,直接由村委会直接受理村民申请。
(三)公示。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村委会应当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村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四)报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各一份)。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申请农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
(四)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关于同意申请用地建房的会议记录和公示结果;
(五)原有不动产权属证书(限原址翻建、改建、迁建提供);
(六)因地质灾害迁建的,需提供地质灾害鉴定材料;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审批,设立宅基地申请审批窗口,明确办公程序,履行宅基地申请审批职能。在受理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宅基地申请后,7天内完成审批,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步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对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施工期每月月底前、非施工期每季度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加强定期巡查。
第十三条 宅基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由乡镇政府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全程管理,全面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
第十五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房。应拆旧的,要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村集体安排使用。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压实村级组织的属地管理责任。为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违法用地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举报制度。乡镇政府应对外公布宅基地违法举报电话,畅通受理举报渠道,第一时间掌握违法用地建房线索和信息,及时核查、及时制止,将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管控网络。乡镇政府把农村宅基地执法纳入乡镇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巡查,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三)建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实包片包保监管责任,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确保做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村委会同步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一户一宅”台账、闲置宅基地台账、宅基地使用权变化台帐,宅基地现状和需求等基础管理台账。
第十八条 建立宅基地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要根据乡镇政府需求,及时向乡镇政府提供相关数据、文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事项或未尽事宜,上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村民宅基地公示无异议证明
8.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