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铁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来源: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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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铁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tlshjbhj@163.com邮箱

 

联系单位:伊春市铁力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4582239458

附件:《铁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铁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号)《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规〔2018〕2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伊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伊政办规〔2020〕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文件编制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力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此预案不适用于沙尘暴天气和臭氧污染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铁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铁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铁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铁力市各乡镇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相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1.5.2 科学预警,严密协同。加强监控全市大气污染源,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5.3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1.5.4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5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指挥机构,负责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乡镇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部门、相关企业分别设立各自的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铁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长,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铁力供电公司、市委网信办、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适时调整。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内设机构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铁力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研判、会商,收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通知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相关企业制订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提供预警发布通告和配合宣传。预警批准后及时为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提供预警通告,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分析和总结。

办公室内设专家咨询组、监测预报组和督导考核组,各组职责如下:

专家咨询组:由铁力生态环境、气象、工信、公安、住建、卫健等部门推荐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根据本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性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预测预报组:由铁力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组成。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督导考核组:由市政府办牵头,组织铁力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等部门组成督导考核组。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并在本预案发布15日内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

市委组织部:负责根据专业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就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政府办:接到指挥部发布的预警后,负责组成督导考核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市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做好能源保障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督导《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重点行业中的重点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明确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措施、停产启动条件。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通知并督导重点行业中的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减排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在校学生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及时将相关应急响应措施通知各学校,组织落实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

市公安局:市区内禁行黄标车。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针对不同车辆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实行区域限行。查禁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全市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协助查处违法、违规焚烧秸秆的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必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住建局:负责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土石方开挖、喷涂粉刷、切割等扬尘作业。组织开展对道路遗撒、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叶垃圾等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绿化带裸露处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组织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对施工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

市交通局:负责制定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运力保障措施,引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预警期间,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全市秸秆禁烧专项检查,落实秸秆禁烧责任。

市卫健局: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负责重污染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与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商品煤及车用成品油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铁力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系统,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持。负责与市气象局对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状况、预测预报信息。负责开展环境执法巡查、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预警期间,开展全市秸秆禁烧专项检查,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市应急局:负责协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各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后评估工作。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会同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研判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报信息。可能条件下,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铁力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系统减排和电力保障工作。加强与电力主管部门协调,督导供电部门、发电企业按照电力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市委网信办: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等信息发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领导和指挥,以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总指挥,分管负责人为副总指挥,政府办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政府应急值班人员为预警信息接收人员,构建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制定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应急执行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通知并督导企业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建立并定期修订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供热源和扬尘源项目清单》;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通知并监督检查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和供热源项目清单》的企业落实减排措施;组织开展环境执法检查;通知并监督辖区内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的施工单位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加强施工工地、土地整理、不明空地等裸露土地的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等作业;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对辖区建成区内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进行环境综合整治,预警期间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其停产;组织所属社区、村委会同派出所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3.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铁力监控分中心和气象局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和分析和研判等工作。及时将相关信息滚动报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报
    加快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的建设,不断提高预测准确度。使用预报系统模式对主要污染物24小时连续监测,并对空气质量进行短期(24小时)、中期(72小时)和长期(168小时)预报,重污染天气高发期预报频率应为每天3-5次。 重污染天气发生后,密切跟踪空气污染变化趋势,加密分析研判频次,及时报告预测预报结果。
  3.3 会商

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和研判体系,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或接到上级预警信息后,根据气象和空气质量变化情况,联合专家咨询组,每日开展2次以上会商预测。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4 预警
  3.4.1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并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预警颜色分别为黄色、橙色、红色。

Ⅲ级预警(黄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发布Ⅲ级预警信息。

Ⅱ级预警(橙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发布Ⅱ级预警信息。

Ⅰ级预警(红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500,发布Ⅰ级预警信息。

3.4.2 预警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3.4.2.1 预警启动
  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经批准后,报请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黄色、橙色预警的发布由副指挥长批准,同时向指挥长报告。红色预警的发布由指挥长或指挥长授权副指挥长批准。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4.2.2 预警信息通知

预警获得批准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将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接到预警信息通知后60分钟内,向伊春市生态环境局、铁力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报送预警信息。市政府应急办应当在接到预警信息通知后20分钟内,向伊春市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报送预警信息。

3.4.2.3 预警信息内容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根据未来时段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AQI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首要污染物、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启动时间、应急区域范围等信息预警。

3.4.2.4 预警级别调整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不符合本级及下一级预警条件,且预测将持续24小时以上时,可采取降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降级信息。

3.4.2.5 预警信息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3.4.2.6 预警措施

1)及时通过各类媒体向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2)针对不同人群提出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应急值班人员 24 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

4)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5)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对应Ⅲ级响应;橙色预警对应Ⅱ级响应;红色预警对应I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Ⅲ级响应措施

照黄色预警等级,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幼儿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铁力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和各乡镇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监督检查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和供热源项目清单》的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冬季除外);查处非煤矿山扬尘污染;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对辖区建成区内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停产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停产;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查禁烟花爆竹燃放和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在各类媒体适时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2.2 Ⅱ级响应措施

照橙色预警等级,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各级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医疗救治能力(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2)建议性减排措施。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监督检查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和供热源项目清单》的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裸露地面洒水压尘频次(冬季除外);查处非煤矿山扬尘污染;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对辖区建成区内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停产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其停产;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查禁烟花爆竹燃放和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在各类媒体适时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跟踪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4.2.3 I级响应措施

照红色预警等级,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各级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并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医疗救治能力(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2)建议性减排措施。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监督检查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和供热源项目清单》的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冬季除外);查处非煤矿山扬尘污染;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对辖区建成区内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停产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停产;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查禁烟花爆竹燃放和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2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在各类媒体适时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跟踪专题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各级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实行错峰下班制度。

4.3 应急响应的启动、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并同步启动、同步调整级别、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
  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可提前调整级别、延迟终止。
  4.4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应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总结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当次重污染天气过程、对预警信息准确性、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协调组织和各部门应急联动情况等问题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向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及相关企业进行通报,对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医疗卫生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及相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出修订要求。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及相关企业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调整工作,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5.信息公开
  5.1 信息公开的内容
  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5.2 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媒体或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监督检查
  6.1 应急监督检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重点检查各级各部门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禁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由督导考核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工业企业或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视同为超标排放,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2 公众监督
    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网站、环保微信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7.应急保障
  7.1 制度保障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各级应急预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7.2 经费保障
  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经费资金,列入各部门预算。
  7.3 物资保障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4 监测与预报能力保障
    加强本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设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业务机构和岗位,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建立本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7.5 咨询与技术保障
  成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要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各1名,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红色预警和I级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7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的宣传教育。
  8.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 预案培训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 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8.4 预案修订和报备
    预案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具体要求进行修订和报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将修订或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企事业单位要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9.附则
  9.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附录
  10.1 AQ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10.2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0.3 沙尘暴: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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