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铁力市委 铁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 来源:铁力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 发布时间: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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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基本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放开、放手、放胆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推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加快做大做优做强,成为我市促进振兴、推动发展、增强活力的重要力量,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凡在我市首次创办民营企业,依法经营满一年且招用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就业3—10人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助,对就业11—50人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创业补助,对就业51—100人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创业补助,对就业100人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创业补助。

2.凡在我市首次创办民营企业,自投产后连续三年比照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放大财政贴息担保贷款对创业的扶持作用。凡有创业要求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可申请2年期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财政贴息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4.培育创业创新孵化平台。市政府清理出的非办公类用房优先用于政府主导新建的科技园、孵化器。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器,参照《铁力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中医药制造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类别给予政策扶持。对孵化创业人数多、创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高的,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市财政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5.鼓励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对年度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年度达到标准、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年度达到标准、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和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

6.鼓励民营企业租赁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对租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的,原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或原项目未投产期间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困难减免。对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的,依据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奖励额度不超过收购兼并过程中政府征收税费总额。

7. 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创新力度,加大研发投入。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的民营科技型企业,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在200万元以上的,经申报省科技厅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但满足研发费用投入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高于5%或近三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条件的,按照20万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对购买省外科技成果的民营企业,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的,经申报省科技厅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将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技术交易的企业,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的奖励。对民营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资金支持。

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资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以及上级政府和部门各项奖励政策的配套资金(此款从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后开始实施)。

二、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8.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引导民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等实施技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对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或符合铁力市产业发展方向,设备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已建成并全部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投产年份申报,给予不超过项目机器设备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接《中国制造2025》,推动“互联网+智能制造”,对每个民营企业 “数字化(智能)车间” 经省工信委认定后,申报省工信委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9.达到规模的制造业企业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缴税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市财政按企业实缴税增长部分的2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重点工业投产项目贴息补助。对年内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的重点产业项目,按照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投产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最高不超过3%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政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企业进行投资,原则上占投资企业股份比例不超过30%,单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投资期限不低于一年,不超过三年,期限截止后,按市场评估价格退出。(此款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后开始实施)。

11.支持各类民营企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为民营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政务代理、检验检测、研发设计、管理咨询、规划设计等服务,且服务民营企业数量不低于30家,对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建设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12.帮助企业加强市场营销。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由国家、省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或在国内或行业内比较有影响力的各类展会活动并经市工信部门备案的,参加展会所需展位费以直接或间接形式给予支持和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

13.鼓励外贸进出口。进出口工业企业年进出口额增长部分,按每增长1美元给予0.10元(人民币)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此款仅限于兑现2017年政策)

进出口工业企业年进出口额每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此款从兑现2018年政策开始执行)

14.增加政府采购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份额。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总额的30%以上应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其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中小微企业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在评审时给予价格6%至10%的扣除及相关加分政策。

15.鼓励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引导民营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打造产品品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注册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新认定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社会组织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新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第一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第一次获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四、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16.鼓励民营企业扩大生产。对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新增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市财政按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支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对民营制造业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生产设备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30%,市财政连续3年(不超过租赁期)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设备租赁费用补助。

18.支持企业多渠道引进资金。对民营企业采取股权融资的形式引进私募基金、风险投资机构和战略投资者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9.降低社保成本。支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未裁员或少裁员的民营企业按规定申请稳定岗位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申请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20.降低用电成本。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政策,指导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民营工业企业,按照生产用电特点,科学合理选择变更周期、减容(暂停)期限等基本电价计费方式,降低用电负荷率暂时达不到预期值或间歇生产的民营企业以及停产、半停产企业综合用电成本。积极落实国家电力直接交易政策,支持符合交易条件的民营工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21.降低用地成本。改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对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土地的,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有效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利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最低限价的15%(不低于实际成本费用之和)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最低限价的50%(不低于实际成本费用之和)执行。

22.降低物流成本。按国家相关规定,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3.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鼓励企业加大直接融资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和再融资。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上市融资2亿元以上)的,申报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申报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受到上述奖励政策的企业,我市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申报本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申报本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4.支持企业使用工业贷款周转金。对企业在银行贷款续贷时使用伊春市贷款周转金,在使用规定期限(30天)内所发生的手续费(资金使用额度每日万分之三)由铁力市财政全额补助。

25.本政策所称企业是在铁力市经市场监督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从高适用。企业享受国家、省、伊春市已有奖励政策的,除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项目以外不再重复奖励,对铁力市财政贡献率高或有其他突出贡献企业的支持政策一事一议,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26.本政策由市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由市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27.本政策自2017年2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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