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土资规〔2018〕1号
各市(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厅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物价局:
为了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保证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等有关规定,现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