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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铁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2-04-09 00:00:00
名称:【视频解读】铁力市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方案政策解读
文号:铁政办发〔20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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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铁力市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方案政策解读

  

一、光伏电费收益分配

1.收益来源。我市光伏扶贫电站电费收益来源于14座光伏扶贫电站,其中,单村电站2座,联村电站12座。共关联56个行政村,总装机容量2512.88千瓦。光伏扶贫电站税后电费收益,扣除日常运维、土地租金等支出后,收益用于分配。

2.拨付流程。光伏扶贫电站税后电费收益拨付到结转机构(铁力市黑马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后,结转机构按季度预留土地租金及实际发生的运维费用;季度净收益由结转机构拨付至乡镇,乡镇按季度预留参与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的完全无劳动能力脱贫人口补助资金(250元/人/季),用于年度完全无劳动能力脱贫人口收益分配。其余净收益由乡镇按季度拨付各村单村电站净收益拨付给本村,联村电站净收益按照各关联村带动脱贫户比例进行拨付。年度分配时,乡镇将预留的补助资金拨付各村,由各村将无劳动能力脱贫人口补助资金拨付到一卡通账户。乡镇拨付给各村的收益,由各村列入村集体账户,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3.受益对象。主要包括:参与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的完全无劳动能力脱贫人口;参与本村公益性岗位的脱贫人口;参与本村临时性公益事业出工出劳的脱贫人口(主要用于村屯绿化管护、村屯卫生和公用设施维护等);村级小型公益事业建设(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

4.补助及工资标准。指导对计划参与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的完全无劳动能力脱贫人口,给予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参与公益性岗位的脱贫人口工资标准为800元/人/月;参与临时性公益事业出工出劳的脱贫人口,工资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资金管理。各村要统一建立参与光伏收益分配的完全无劳动能力脱贫人口台账,统计收益分配金额,并要求参与分配人员签字捺印。各村在每月开展公益岗、临时性公益事业出工出劳时,要完善签到考勤制度,建立工资账本,并向所在乡镇上报工资支出明细。拟开展小型公益事业的村,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宜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向所在乡镇提交书面申请,由乡镇政府审定批复后实施。乡镇和村级对批复结果进行同步公告,并对建设资金进行全流程监管。各乡镇每月需对光伏收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统计汇总。

如各村计划参与收益分配的完全无劳动能力脱贫人口补助资金不足,由电站新能源补贴资金进行补充;如仍有不足部分,申请市财政资金垫付;如有结余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二、光伏新能源补贴分配与使用

6、光伏新能源补贴分配。单村电站补贴拨付给本村,联村电站补贴按照各关联村带动脱贫户比例进行拨付。

7、光伏新能源补贴使用。参照本方案第一条“光伏电费收益分配”有关要求执行。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铁力市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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