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力市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铁力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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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进一步做好铁力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实现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促进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更好的兑现2021年度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待遇。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黑人保发〔2010〕60号)、《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伊春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伊财社〔2019〕2号)的文件精神,现全面开展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及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没有盈利性收入、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之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居民家庭。

(三)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自进行失业登记(以《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金保网中登记之日为准)起,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六)因失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是指承包土地被征用未就业的人员。

(七)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失业人员。是指离婚或丧偶抚养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

(八)曾经荣获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荣誉的失业人员。

(九)烈属失业人员。

(十)军人配偶失业人员。

(十一)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及需提供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自愿到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人需本人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并填写《伊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一寸照片1张,还需提供配偶户口(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属以下类别人员还应提交:

1.残疾失业人员出具《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出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保折。

3.连续失业1年以上失业人员提交《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登记记载情况。

4.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失业人员,离婚者应出具《离婚证》1份;丧偶者应出具《结婚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及未成年人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各1份。

5.曾荣获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荣誉的失业人员应出具劳动模范证书或相关证件复印件1份。

6.军人配偶应提交军人证件(证明)和《结婚证》复印件1份。

7.因失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提交承包土地被征用的证明材料。

8.烈属失业人员提交《烈属证》复印件1份及与本人关系证明。

9.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出具公安部门的刑满释放证明、民政部门的证明、社区证明。

三、办理截止日期: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