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 铁力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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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财综〔2017〕45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省电力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对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进一步加以清理规范,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停征哈尔滨市公安部门收取的养犬管理服务费、齐齐哈尔市公安部门收取的犬类登记注册费。黑财综〔2015〕95号、黑财规审〔2016〕30号、黑价联〔2017〕1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自2017年5月1日起,各级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转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后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黑财综〔2001〕136号、黑财综〔2014〕143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自2017年5月1日起,省以下住建部门收取的“绿地挖掘赔偿费”、“占用绿地费”和“绿地占挖费、绿地恢复费(哈尔滨市)”合并为“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砍伐树木赔偿费”和“树木赔偿费(哈尔滨市)”合并为“树木赔偿费”,合并后现行收费依据文件暂不变。

四、自2017年5月1日起,降低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其中:人防一类重点城市按现行标准降低25%,二、三类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市县按现行标准降低30%。

五、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地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标准由0.5厘/千瓦时降低为0.3厘/千瓦时。

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七、上述政策实施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八、各市(地)、县(市)和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预算法》、《价格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附件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网站(网址:http://www.hljczt.gov.cn/xxgk/zfxxgkml/bmwj/bmwj_zhc/201705/t20170517_84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