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铁力生态环境局
信息来源: 环保局
发布时间: 202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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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参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编制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审核铁力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二)负责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环保联合执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单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全市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负责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计划;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核准市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审查全市社会经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总量超标以及违反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行限批制度。
    (七)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限期治理、排污许可等项环境管理制度。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和农村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统一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九)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 责 人:于新海
    办公电话:0458-2239458
    办公地址:铁力市正阳大街281号

时    间:8:30-11:30,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