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的通告
信息来源: 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0-12-06
字号 [ ]
视力保护色:
浏览量:3
  

铁力红星砖厂、铁力王杨乡砖厂、铁力市兴林采石场、铁力市铁路制砖厂、东升采石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工程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上各单位企业请在通告之日起60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账户建立完成后将复印件报送至自然资源局保护监督股进行备案。我局将根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7号)文件要求,对矿山企业原缴存至财政专户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矿山企业已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治理恢复并按规定通过验收的,由企业申请,原保证金余额应退还企业。

(二)矿山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治理恢复的,由原保证金缴存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并通过验收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连同利息一并缴入同级国库,由缴存地人民政府统筹用于组织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不足以治理恢复的,不足部分应由原矿山企业承担。

(三) 矿山企业责任主体灭失的, 原保证金连同利息一并缴入同级国库,由缴存地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历史遗留、政策性关闭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联系人:杭丽娟

电  话:13845895556

特此通告。

 

 

铁力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