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目的、必要性
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落实老年人乘车优惠的有关内容,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生活关怀,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二、文件拟解决的问题及措施
拟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全市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贯彻落实我省关于“重视人口老龄化趋势,认真做好老年人口的工作”的战略决策,认真为老年人办好事办实事,解决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与出行环境,让老年人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拟解决问题的措施:在市区范围内面向全市老年人启用公交优惠卡。
三、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和《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文件制定的具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2、《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四十四条 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五)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城市交通工具,六十周岁以上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在出行高峰时段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具体规定由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为使老年人尽早享受到乘车优惠,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