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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2022-12-23 16:00:56
名称:铁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铁力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 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铁政办规【2022】10号
有效性:
铁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铁力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 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政办规2022〕10号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铁力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九届十五次常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铁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3日

 

 

 

铁力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

出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和“标准地”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持续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以及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黑发〔2019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标准地”出让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6号)、《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新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方案的通知》(伊政办发〔2022〕20号)文件精神,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达效,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结合我市实际,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在铁力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力争2023年6月底前建立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达效。

“标准地”的内涵

一)“标准地”的含义。“标准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先行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和平整土地“五通一平”)等基本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标准地”的适用范围。在铁力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增工业用地适用“标准地”出让。铁力经济开发区结合产业类型划定区域开展“标准地”出让工作,通过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制定控制性指标体系,实行“承诺即开工”,促进项目开工落地。

三)“标准地”的指标体系。“标准地”的指标由区域评估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估包括: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文物影响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控制性指标包括:工业用地准入条件和投资、能耗、环境、建设等控制性标准。

、主要工作任务

一)划定“标准地”适用范围

由铁力经济开发区牵头,根据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开展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的位置和范围。

)开展区域评估

由铁力经济开发区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产业布局,在划定“标准地”实施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文物影响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评估工作,企业直接使用评估结果,各有关单位不得要求用地企业承担评估费用或重新评估。(责任单位:铁力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文旅局、气象局、应急局、营商局)

(三)建立“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

由铁力经济开发区牵头,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结合区域情况和产业类型,组织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投资、能耗、环境、建设和效益等具体控制性指标,以增加“亩产效益”和实“节地增效”为目标。控制性指标设置不得低于国家、省、市确定的最低准入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列入土地出让条件。(牵头单位:铁力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营商局)

(四)优化“标准地”配置方式

由铁力经济开发区牵头,在“标准地”出让前达到“净地”出让条件,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征地补偿安置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同时,实现项目开发动工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和场地平整五通一平”)等基本条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实施市场化配置。鼓励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工业项目执行“标准”出让政策。(牵头单位:铁力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水务局、住建局、营商局)

)履行土地出让程序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产业类型设定的规划指标,结合控制性指标要求,组织编制挂牌出让方案呈报市政府批准,在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挂牌出让公告。企业竞得土地后,分别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铁力经济开发区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牵头单位:铁力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责任单位:发改局、工信局、营商局)

(六)强化监管履约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13号)中“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由铁力经济开发区依据《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投资建设履约合同》约定,组织对用地企业的指标复核、承诺兑现等实施监管和验收;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组织对土地出让合同履行,项目用地履约实施监管;由市住建局组织对项目综合验收进行监管。(责任单位:铁力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配合单位:发改局、工信局、营商局等相关部门)

(七)监管与信用管理

铁力经济开发区要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实施全程信用档案管理,并将结果报送到市营商局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铁力经济开发区;配合单位:营商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工信局等相关部门)

、工作安排

(一)划定“标准地”适用范围。由铁力经济开发区牵头,根据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开展工业用地“标准地”的位置和范围。(完成时间:20232月底前)

二)细化“标准地”操作流程。由自然资源局、铁力经济开发区牵头,营商局、住建局配合,编制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程管理操作流程图、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投资建设协议示范文本、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示范文本。(完成时间:20233月底前)

三)组织实施区域评估。由铁力经济开发区牵头,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文旅局、气象局、应急局配合,按各自工作职责,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区域性统一评价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压覆矿产、地质灾害、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文物影响、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等。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各行业管理部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完成时间:20235月底前)

四)制定审批承诺制度。由铁力经济开发区牵头,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局、营商局配合,结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出让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承诺即开工”的相关要求,制定“承诺即开工”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完成时间:20236月底前)

五)明确“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由铁力经济开发区牵头,发改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配合,结合区域情况和产业类型,组织建立各自的工业用地“标准”准入、投资、能耗、环境、建设和效益等具体控制性指标体系,增加“亩产效益”和实现“节地增效”。控制性指标不得低于国家、省、市确定的最低准入标准。(完成时间:20236月底前)

六)“标准地”出让落地阶段。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铁力经济开发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提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地块,相关责任部门共同推进落实。力争20236月底前,组织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落地。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成立铁力市“标准地”出让制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为铁力经济开发区、发改局、营商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工信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气象局、应急局、文旅局等相关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到“标准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牵头单位要积极主动履行主体责任,配合单位要协同作战、注重统筹谋划,着力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大胆尝试,实行容错免责。对在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在积极推进改革工作时,因改革的不可预见性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现问题、矛盾的,实行容错免责。

三)狠抓落实,营造良好氛围。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工作进展月报制度,于每月20日前将工业用地“标准地”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主要工作、主要做法、工作成效等)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完成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呈报市政府。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标准”出让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参与,加大招商力度,为顺利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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